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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被兼并原合同是否有效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2-29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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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初,我从某城市花园购买了三套二百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我是按照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购买的。由于我认购的时间比较早,所以开发商承诺卖给我的三个车位中,有两个可以按照6万元的优惠价格处理。当时的开发商是A公司。可时间过了有一年多了,A 公司一直无法按期交房。而且近期,A公司又因为资金问题被B公司兼并了。于是,我们不得不与B公司接洽交房问题。可B公司提出因为开发商换人了,原合同必须重签。同时他们提出因为市场行情变化,所以房屋价格不能再按照5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另一方面,B公司也不再按照优惠价格给我提供车位。此外,其他很多细节也都有变化,如小区名称变了,小区内A公司在广告里承诺的许多公共设施、建筑外观等也大大改变。我觉得尽管A公司已经被B公司兼并,但自己和A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是有效。而且,我要求B公司按照有关违约的约定,陪付延期后的房款利息。请问,楼盘被兼并,原合同是否有效?我的钱都交了,我的权益如何保护?我的主张合理吗? 小张

  张先生:
  您好!虽然总有人说房地产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但很少有开发公司封盘出局,因此像你与B公司之间发生纠纷这类的案子并不多见。从其他地区的经验看,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后,偶然发生的大公司兼并小公司楼盘的事件一般都比较复杂。在楼盘的兼并中,兼并者当然要计算兼并本身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带来"后遗症"。因为此类的遗留问题非常复杂,而且也不好处理,尤其是在被兼并者获知兼并的消息后,被兼并者可能会在兼并前突击低价售楼,结果问题就更复杂了。因此有些开发商并不愿意去直接接盘,而是采取托盘的形式。但这些问题也许正是开发商要考虑和避免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兼并前的那些老客户是否需要重新和新的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原来的购房合同还有没有效?

    判断这个问题主要应参考《合同法》的第九十条规定。在旧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二十六条就有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新的《合同法》第九十条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还应考虑到,法律上"情势变更"的基本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就是指,即原来订立的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对另外一方明显不公的,可以适当调整和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夺。综上所述,如果你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对B公司明显不公,不需要因此而调整,您就可以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您当初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而且,原来合同中谈到的违约责任即房子延期交付后的赔付,也应由合并后的B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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