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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条款有异议 如退房定金能否要回?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01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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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定购了一套商品房,在看合同时发现其对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为:供水、供电、电话插座,有线电视接口,在交付房屋七日内达到使用标准,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这是卖方自己填写的,没有与我们商量),限期出卖人3个月完成,如逾期仍未完成,每逾期一日....此种规定合理吗?如果可以延期3个月,而且这3个月不算违约,那规定“7日达到标准”有意义吗?另外,这3个月能算已经交付使用吗?而且在签订合同前,卖方自行附加了一些“补充协议”,如果这些补充协议我们认为不合理,卖方是否能强行附加?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即无法顺利签订合同,买方想退房的话,卖方是否应将定购金2万元返还我们?

  答:
  在交付房屋时,如合同约定的交付时应具备的使用条件未能达到或全部达成的,则视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开发商应承担继续完善的合同义务,并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开发商自行拟定的补充协议不合理,买方可就此与其进行谈判和协商,谈判不成的,定金当然应退还给您,但建议最好您在前往谈判时,能有其他朋友与您通往或委托公证处与您同往,以证明合同的不能签署是因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非您违约不前往签署合同,以避免开发商不承认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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