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签署后解除合同如何办理?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01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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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于5月31和朝阳区某项目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现金13000元(首付款为11万,因未想到当天会买房,未带那么多钱)。合同上规定了其余首付款在6月7日前交清,并开始办理贷款手续(需贷款47万)。可我现在觉得当时考虑不周,不想要这套房子了,应该怎么办理?是和开发商直接交涉还是需要另找一个人来买这套房子?如果是和开发商直接交涉,是否可以退房(还没有交全首付款,也没有开始办理贷款手续)?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答:
如开发商具备合法销售/预售房屋的资格,则买卖合同在经买卖双方签署之后即行生效,买卖双方都应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的签署之前之后。开发商均无任何违约行为,而您基于个人原因不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则此为您的违约行为。如您提出终止买卖合同,则在开发商不同意免除您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您需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具体数额是多少,如您与开发商并无约定,将由双方协商确定;您也可以采取商品房预售转让的程序来处理,但此程序也需要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同样,是否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也将取决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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