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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需过户私签协议不生效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03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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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刚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地处市中心的商业繁华地段。由于另有住房,所以赵刚准备将房屋出租,但是在他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承租人时,却不幸病故了。其妻田红和儿子、女儿商议后,决定将房子卖掉。他们的朋友丁梁知道后愿以50万元的价钱买下此屋,并且丁梁购房心切,既不愿再提高买价,又怕他人将房屋抢先买走,遂将一份预先拟好的“房屋买卖协议”拿出,要求田红及其子女在上面签字。协议书上载明,买方愿出50万元的价钱买下此房,卖方不得再将房屋转卖。田红及其子女在协议上签了字,当时丁梁说好立刻去筹钱,一周后来付款。等到第三天,田红的邻居袁晟也知道了他们要卖房的事情,并且说自己愿意出55万元购买此房,并说可以立即付款,田红及其子女见他出的价钱高,便同意将房屋卖给他,在交完 钱后,双方便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袁晟一家在办完手续后立刻住了进去。这时丁梁闻讯而来,拿出自己手上的“房屋买卖协议”,主张袁晟买房在其后,房屋早已由田红一家答应卖给他,因而袁晟的买房行为无效,要求其搬迁出去。请问袁晟与丁梁谁能得到这处房产?

  解答:本案中,丁梁与田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 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房屋作为不动产,我国民法对其所有权的转移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一般 情况下,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法律规定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 合同,其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 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 更登记手续。”只有完成登记,才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不只是 一种简单的要式合同,若缺少过户登记这一法定要件,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丁 梁与田红只是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既未付款,又未去登记,当然就无法在 法律上限制田红将房屋卖给后来要来买房的人袁晟了。并且袁晟不仅付了款,且去 房管部门登了记,所以袁晟的买房行为有效。既然丁梁与田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就不能要求田某赔偿所谓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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