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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只签合同不备案40万元打水漂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05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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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有一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做练歌房,只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没办理登记备案,因承租方经营不善等原因,拖欠出租方租金40万元无法追回。

  1998年,我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市北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练歌房”,租赁双方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40万元。后来由于承租方经营不善等原因,一直拖欠一年多没交付租金,因此产生租赁纠纷。

  出租方准备起诉。经咨询律师,得知房屋租赁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不但租赁行为不合法,其《房屋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出租方立即到我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申请补办登记备案手续,以寻求使《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法律依据。因租赁双方已经发生租赁纠纷,且办理登记备案需要租赁双方同时到场或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经房屋租赁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及调解,租赁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登记备案手续无法补办,租赁合同无效。

  后来出租方放弃了起诉,40万元租金就这样打了水漂。刘希平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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