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产之窗 首页新闻购房楼盘二手房租房顾问法规指数地图黄页专题
现在位置:青岛房产之窗 >>> 法律法规>>> 法规解读 >>> 售房恶意欺诈 将受重罚“买一赔一”

售房恶意欺诈 将受重罚“买一赔一”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05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推 荐】【评 论】【 小字】【打 印】【收藏本页】【关 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恶意违约欺诈开发商将付出沉重代价,解释第8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买房户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推 荐】【评 论】【 小字】【打 印】【收藏本页】【关 闭
□ 相关新闻 □ 热点专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3-05)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03-05)
  • 我市商品交易市场日益壮大 36个市场年销售额过亿元(2004-03-03)
  • (图)顺应发展需求体现政府关爱“五个层次”供应住房(2004-02-27)
  • 看看你选什么房 我市“五类住房”体系满足不同层次需求(2004-02-27)
  • ·青岛楼市日记
    ·青岛房地产导购指南
    ·青岛网上房产信息系统
    ·青岛经济适用住房专题
    ·青岛住房公积金专题
    发表评论: 会员用户名:   密码:  非无忧房网会员,欢迎注册
    说    明: 如果不填写用户名与密码;则以“网友”身份发表
    评论内容:
     
    (声明:发言为读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无忧房网网站)
    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