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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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在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暂停中断缴存,但又不符合《办法》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情况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管户。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银行房贷部开设住房公积金封管户,负责封管户的信息维护、统计、分析、查询、封管户转移和封存余额的提取等、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封管户的有关业务委托房改金融业务的承办银行办理、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以封管。
(一)职工所在单位被兼并或破产,未与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
(二)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职工归并到暂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单位的;
(三)职工出国、出境逾期不归单位提出封管申请的;
(四)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下续的;
(五)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
(六)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下续的;
(七)职工被判刑、劳教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因其他原因需要封管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由职工单位向承办银行提出入管申请,经承办银行审查后纳入封管户管理。
第七条 已封管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因重新就业等原因而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与“中心”联系,办理该封管户的启封和转移手续;符合《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职工,应及时与“中心、’联系办理封管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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