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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管理办法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06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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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职工查询缴存和支用情况,增强职工个人保障意识,加人社会监督的透明度,特发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以下简称查询卡)。为规范查询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询卡是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方便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存储和职工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凭证。
第三条 凡参加本市房改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属发卡范围;由于职工所在单位注销或职工辞职、出国等原因,职工个人帐户处于封存状态的暂缓发卡。
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查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查询卡的查询业务由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房贷部(以下简称房贷部)办理。
第二章 制作和发放
第五条 查询卡由管理中心制做,配套的辅助设备由银行房贷部提供。银行房贷部负责做好查询卡上的个人帐户开设及查谊显示和打印工作。
第六条 查询卡实行“一人一卡”,管理中心为每一个开户职工提供一张查询卡。职工如在本市调动工作,须由原单位出具证明,调出单位将证明与查询卡交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负责将其送到银行房贷部重新写卡后继续使用。
第七条 新开户的职工必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第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后,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便清册》,向银行房贷部领取查询卡写磁后即可使用。
第八条 查询卡的制做费用,由管理中心报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从利息收入中支付,免收职工一次性发卡的费用。职工因遗失、损坏而需补发的查询卡,其工本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每张查询卡12元。
第三章 查询管理
第九条 持查询卡,可在银行房贷部设置磁条读写器的网点上查询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每月应缴额、累计支取额等数据,若需打印到承办银行各支行房贷部进行,每打印一次收成本费1元。
第十条 职工持卡查询,如发现记帐或计息等有误,可由本单位与承办银行核实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 补发与注销
第十一条 查询卡因遗失、损坏需补发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查询卡损失补发申请书》,到银行房贷部办理损失和申请补发,银行房贷部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职工因离、退休或出国等支取住房公积金需办理销户手续时,须持查询卡及有关凭证到银行户贷部办理清户和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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