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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买房者落户口 范围:去年11月24日前购房的外地公民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10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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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对2003年11月24日前在我市购买单套内销商品住宅房且符合相关条件者,自今日起60天内可一次性办理落户手续。对此后购房的外地公民,仍按我市有关规定,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据了解,根据去年11月我市有关规定,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可迁入户口的规定已不再执行。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2003年11月24日前已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并符合原政策规定条件要求按照原规定办理的外地公民,可备齐资料,在60日内报至拟落户地派出所逐级报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办理者可到当地派出所询问,或拨打电话2026338咨询,或登录青岛政务信息办公网( w ww.gov.qd.sd.cn),进入户籍之窗查询相关规定。(王进海鹰)

  落户口须具备这些条件

  2003年11月24日前在市南区、崂山区购房款达100万元以上;在市北区、四方区达80万元以上;在李沧区达70万元以上;在黄岛区、城阳区城区达60万元以上的外地公民。

  2002年6月1日前在市南区、崂山区购房款达80万元以上;在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达70万元以上;在黄岛区、城阳区城区达60万元以上的外地公民。

  达到以上两条件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购房人,有资格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

  在2002年1月5日前购房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外地公民,按照其所购住宅建筑面积60至79平方米迁入1人,建筑面积80至99平方米迁入2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迁入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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