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管理公共财产是否合理?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11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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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来电询问:听说公共财产是开发商与业主共同享有的,那么物业公司管理公共财产是否合理?
答:在开发商向第一个业主交付房屋后,公共财产开始形成,对公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开发商和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和业主共同享有的权利,也是开发商和业主应共同承担的义务。
现实中,公共物业管理都是通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业主将小区公共财产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似乎使公共物业管理成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
这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共物业管理作为开发商和业主共同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赋予或剥夺的;作为开发商和业主共同负有的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设立或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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