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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预售登记章不影响合同生效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12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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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海淀区法院审结了宋女士、王女士诉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及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

  1997年,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小区施工中擅自将批准建设的4栋楼地上16层地下2层,全部加层至地上18层。1998年5月,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小区4号楼的预售许可证,并自行将4号楼18层的房屋一并预售。宋、王两位先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分别购买了该楼18层的房屋。房地产公司分别将上述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报送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海淀区国土房管局在两份合同上加盖了“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专用章”。1998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规划管理局认定房地产公司擅自加层部分为违法建筑,作出罚款、保留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11月5日,宋女士、王女士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淀区国土房管局为其与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预购登记行为,并提起行政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淀区国土房管局在房地产公司报送的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预购登记专用章的行为是对已生效的合同做的备案登记,对合同的生效不产生影响,对两原告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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