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屋使用权,还应多只“眼”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12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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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事件
张先生打算买处二手房,经过一番前期搜索,他最终看好了位于金口路的一处套二房。原本以为只购买房屋的使用权,不会有太大的麻烦,可张先生没有想到,购房定金交了,房主却不腾房子。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赔偿他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权买卖协议,同时又指出,是因为张先生的自身原因使得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
买主:买房遇“绊子”
外地来青工作的张先生,工作几年后在青岛安了家。张先生想在青岛买套房子,经过一番挑选,他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相中了位于金口路的一套二手房。感觉满意的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张先生购买该房的使用权,房价款15万元,中介费由张先生交纳,刘先生在协议书鉴定后一个月内迁出户口。双方办理过户时,张先生一次性付给房主15万元房款,房主同时交给张先生钥匙。签约的同时张先生交纳了3000元购房定金,由中介所保管”。
法院:房主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是所属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的公有房产,买卖双方所交易的是该房屋的使用权。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刘先生购买该房屋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其必须具有青岛市或各县级市城市常住户口,由于张先生没有青岛市户口,即合同不能履行是因张先生不具有购买该房屋使用权的必要条件造成的,因此,房主刘先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张先生提出的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中介公司已将张先生交纳的3000元购房定金返还给了张先生。鉴于双方所签合同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实
案外音对于大多数有过买房经历的人来说,买房子不是件轻松的事,要小心翼翼提防各种卖房陷阱,因为说不定哪一“步”没走好,自己的买房钱就打了水漂。除此之外,房屋买卖双方还有必要懂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想买房子的张先生在投入精力和热情之后,却发现因为自身原因房子无法到手,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在签协议之前,向有关部门咨询或查阅一下青岛市关于房屋使用权出售的相关规定,相信这场没有结果的房屋买卖本可以避免,双方当时人也可以不对簿公堂。
相关链接《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应是在青岛市或各县级市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在青岛市或各县级市有组织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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