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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12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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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 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 购房合同(原件)
3、 购房发票(原件)
4、 房地测绘证明
5、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许可证
6、 权力申请人身份证件
备注:
1、 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提交证件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 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权属登记窗口收件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登记费

契税

印花税

手续费

80元/套 

6%或3%或1.5%或免征

5元

1.5元/平方米



四、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到交易中心测绘收件窗口申办《房地测绘证明》。
2、 申请人领取并填写《权属登记申请表》后,持《房地测绘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到交易中心权属登记窗口,经收件人受理后,领取《收件回执》。
3、 在交易中心办理期间,申请人可同通过电话(2661891)查询办理情况,若已办结,可到收费发证窗口交纳税费并领证。
备注:
1、 以交易成交价为计税基数。
2、 1997年10月1日(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屋,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房屋,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3项所列情况除外)。
3、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4、 个人购买的,由买方按5元交纳印花税。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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