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16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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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核准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核准程序:1.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汇总表”及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2.管理中心受理申请3.审查4.核准提取。
核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 联系电话:367502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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