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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16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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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核准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核准程序:1.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汇总表”及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2.管理中心受理申请3.审查4.核准提取。

  核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 联系电话:367502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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