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啊,拆迁! 城市拆迁:百姓难以承受之痛?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3-23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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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这个曾经让许多人充满幸福与期待的字眼,在某些地方开始与“痛苦”“不公”等词汇相联。对于许多被拆迁户来说,一座房子被拆,却又得不到合理补偿,带来的并不只是心理上的失衡,更实际的是,一些人因此生活来源中断,交通、就医、入学不便,生活成本增加。
2003年的一天,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62号的袁德安家,被三四十人和两辆铲车团团围住,几分钟内住房就被拆毁。倔强的袁德安在家门口的废墟上搭了个塑料棚,一住就是半个月。很多居民不得已流着泪与拆迁人签了协议。
如果说采用暴力、野蛮行为强拆群众房屋,给拆迁户留下了沉重创伤的话;那么,政府安置补偿措施不到位,给拆迁户带来的则是一种渗透在日常生活中的难言的苦痛。济南拆迁户井传芝愤愤不平地说:“房屋拆迁不是‘过家家’,政府说拆就拆,也没签任何安置
补偿协议,口头答应拆一平方米补一平方米,事后却不认账。”据介绍,她原来住63平方米的房子,出租一部分每年能收入4000多元,拆迁后只按每平方米13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住新房却要按每平方米670元的价格自己花钱买。她说:“我们本来过得好好的,现在房子一下子没了,还要拿出5万多元重新买房子,怎么出得起?”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项目所引起的“圈地风”风靡一时,由拆迁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城市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一大焦点。据了解,到2003年8月底,国家信访局接收拆迁投诉信件及拆迁户上访人数同比均增长一半左右。
拆迁纠纷同时引发行政诉讼异常升温。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统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出现逐年迅猛增长的势头,去年增幅达60%,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数倍的增长。浙江省政法委调查表明,最近几年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由此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1/4。
专门代理房地产诉讼的青岛中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振海说,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程序不合法、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落实不到位、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粗暴对待拆迁户等拆迁行为,使拆迁户的私有财产遭受损失,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于向阳认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城市拆迁本不可避免,但违法拆迁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普通百姓的家庭命脉,房子承载了太多的东西。很多拆迁户并没有因为拆迁而改善居住条件,相反却越拆越穷。拆迁使富裕起来的居民再次沦为城市贫困户的现象值得关注。
谁能倾听拆迁户的声音 应避免拆迁补偿标准出现政府“一言堂”情况
在由城市拆迁引起的群众信访和诉讼案件中,拆迁补偿标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避免曾经有过的拆迁补偿标准政府“一言堂”情况的出现。有关专家指出,拆迁补偿应当更多倾听拆迁户的声音。
许多拆迁户并不能熟练地背出相关法律条文,他们只会用朴实的道理表示:“我有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作为产权人,我有房屋处置权。政府要拆房子,应该先跟我商量商量补偿标准,跟我签订补偿协议。老百姓买个茶碗还得问问价钱,对于我们安身立命的房子,政府怎么能说拆就拆?”
据了解,许多地方通行的做法是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只向拆迁户作最后“通牒”,不容商量。政府单方定价,扮演“家长”角色,我行我素,剥夺拆迁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有的地方政府在允许被拆迁户回迁时,对回迁房定价过高,让群众无法承受。山东省一个贫困县进行旧城改造,拆迁时按照每平方米200元-4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而回迁时价格高达每平方米1300元,每户平均要再掏8万元左右,在一个贫困县让一个普通家庭一下拿出这么多钱几乎是不可能的,许多老百姓只能四处举债。
一些地方出台的拆迁补偿标准多年不变,与近几年大幅上涨的房价存在较大差距,也引发大量拆迁纠纷。据了解,某省法院曾审理一起被拆迁人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裁决案,管理部门依据的补偿标准竟是1992年制定的,大大低于现实市场价格,使被拆迁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青岛中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振海说,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导致大批拆迁户在拿到数目可怜的拆迁补偿费后,按面积差价重新购房很困难,在外租房又不划算,最终只能选择迁移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居住,导致被拆迁居民的城市“边缘化”。而大量拆迁户集聚郊外,又抬升了这一地段的房价,后来的拆迁户又住不起,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走入城市开发人口外流的怪圈。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师任杰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应该平等协商,没有强买强卖的道理。政府部门更不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力充当开发商的代言人。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定补偿标准,影响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市场化进程。政府必须转换角色,把拆迁补偿推向市场。政府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但不能剥夺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越俎代庖。
面对拆迁纠纷 法律常常陷入尴尬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当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寻求司法救助往往被他们视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使司法部门在审理涉及拆迁纠纷的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行政诉讼解决房屋拆迁裁决纠纷具有局限性和不彻底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继青介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法院认定房屋拆迁裁决不合法只能判决撤销并判令重作,由作出裁决的原行政机关处理,拆迁双方的权益纠纷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终处理。
一个极为尴尬的事实是,本应独立办案秉公而断的法院有的已成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执行机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级法院院长说,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把法院作为一个职能部门看待,许多房屋拆迁案件在诉讼之前就让法院参与拆迁工作,一些法院领导甚至成为城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在受到被拆迁户抵制时,一些政府
主管部门干脆把这个烫手的“山芋”交给法院,借助司法强制力实施拆迁。
据介绍,为达到尽快拆除房屋的目的,城市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经常使用一个手段,就是以“不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为由,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另外还有一些拆迁人恶意诉讼,不是在拆迁补偿程序中与被拆迁人积极协商,而是立即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继而马上提起行政诉讼,然后以种种理由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这些做法把矛盾和压力推给法院,如果有的法院对先予执行条件把关不严,最终损害的将是拆迁户的利益。”这位院长说。
部分法律专家认为,要根本解决拆迁引起的诉讼纠纷最终还要靠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对城市拆迁户依法进行补偿已经列入刚刚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相关法律必然要进行相应修改。他们反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办法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规定,但至今没有具体见到评估办法,安置补偿标准也不统一,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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