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需提交证件及税费标准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4-06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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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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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收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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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为个人 |
1、 买卖双方申请书
2、
购房合同书
3、 发票(原件)
4、
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 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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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为单位 |
1、买卖双方申请书
2、购房合同书
3、发票(原件)
4、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备注:
1、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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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
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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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印花税 |
测绘费 |
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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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1.5%
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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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
每平方米0.16元 |
0.5% |
备注:
1、税费交纳以交易成功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2000年6月1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新建商品房买卖,由卖方的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3、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商品房,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5项所列情况除外);
4、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5、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购买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免征地契税;
6、 出售商品房给个人的,由买方按5元交纳印花税,出售商品房给单位的,由买方按5元+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青岛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000年九月
相关:从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将按3%税率征收契税,不再执行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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