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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房屋买卖产权过户需提交材料及税费标准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4-06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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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评估报告
3、房屋买卖合同
4、买卖双方申请书
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卖方为单位的应提供: 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其他企业出具章程及企业权利机构的决议

 备注:
 1、 该类持证房屋买卖不包括已购公房出售
 2、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应出具房产局的批文
 3、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凡提交证明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有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营业税
手续费
印花税
6%

3%

1.5%
5元+万分之五
每平方米0.16元
5.5%差价×5.5%

免征
1%
万分之五


 备注:

 1、税费交纳以交易成交价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2000年8月16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以前持证房屋买卖,由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手续费;自2000年8月16日起(含8月16日),持证房屋买卖(不包括已购公房出售)由卖方按成交价的1%交纳手续费;
 3、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房屋,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项所列情况除外);
 5、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6、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7、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及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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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0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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