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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产权过户需提交材料及税费标准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4-06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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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备注:

 1、 房屋继承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处受理
 2、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2000年8月16日以前继承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评估报告。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房屋受让方交纳
手续费
印花税
测绘费
每平方米1元
5元
每平方米0.16元


备注:

  2000年8月16日(以继承公证书确定的日期为准)以前继承房屋的,由继承人按评估的0.5%交纳手续费;自2000年8月16日起(含8月16日)继承房屋的,由继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交纳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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