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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未按约付物业费房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4-07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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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律师:去年8月,我与王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给她居住,租期为两年。合同除了对租金及支付期限作了约定外,还约定物业费由王小姐承担。前几天,我收到物业公司的催款函,说我已欠付近一年的物业费。为此来信请问,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房客付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能否还向我收物业费?

  市民吴女士吴女士:根据规定,物业公司按照其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按照合同向业主收取约定的物业费。对业主来说,在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在房屋出租期间,房东应将出租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可根据房东和房客对物业费缴付的具体约定向有关义务人收取物业费。也就是说,若租赁合同约定由房客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业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若租赁合同对物业费由谁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由房东承担的,物业费应当由房东承担。

  根据以上分析,若王小姐不按约定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向你收取物业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你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缴完欠付的物业费后,你可向王小姐追偿,并可追究她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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