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购房须全额保险,中消协点评金融“霸王条款”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08-26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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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话挂失银行卡生效时间往后延、抵押贷款购房才放全额保险等自去年点评了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等领域 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后,中国消费者协会25日又公布了对金融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这是中消协2004年度公开点评的第一个项目。
电话挂失不担责
生效时间往后延某银行贷记卡章程规定:“持卡人遗失贷记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点评: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规定,银行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也明确规定,银行接到电话挂失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临时止付手续,未办理而使该存款在挂失后被他人冒领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随意用
混淆概念欲免责一些银行在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实际上有的地方还未联网,有的地方设备不配套。消费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钱来,银行却称用卡协议中对“不可抗力”有规定,不肯承担责任。
点评: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的原因很多,不能不加区分地自行免责。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给持卡人提供保证交易成功的设备是银行应尽的义务,也是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必备条件。因通讯和供电中断造成的交易不成功不论起因如何,都应由银行先行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于第三人责任,银行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但绝不能将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章程规定单方改
强迫对方受约束某银行的借记卡使用规定有这样的条款:“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我行负责解释。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
点评:银行卡《章程》和使用规定都是银行单方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对其内容的修改,其实就是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银行“毋须通知”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即使银行对修改内容予以通知,消费者仍有自由选择权。
柜员机记录不算数
存款数额银行定广州的李先生在某银行柜员机存款5000元,营业员当时表示没有问题,但后来李先生取钱时发现没有这笔钱。银行的答复是:柜员机一次只能存3000元,5000元钱会被卡在皮带里随着取款者的钱被卷出,而银行只有2500元的赔款权限。
点评:柜员机一次只能存款3000元,存入过多难以保证交易安全,对此,银行负有说明和警示义务,应在柜员机旁、用卡协议或所发卡的背面做出醒目提示,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此外,银行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交易安全。当持卡人投入的钱超过规定限额时,银行应当且必须有技术手段保证原款自动返还,或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开机点核。
银行强定保险人
指定律师你买单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并由借款人承担一切律师费,甚至规定了律师费的数额。
点评:律师收取的是贷款人的钱,却主要替银行工作,即审查贷款人的资信状况,而作为主要受益人的银行不但不用出钱,还要规定律师费的高低,这在法律关系上十分混乱。无论借款人还是银行,谁享受律师服务谁就应承担付费义务。律师费的高低应由委托人根据所接受服务的项目,与律师自行协商确定,银行无权为借款人在支付律师费方面设定义务。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抵押贷款购房屋
全额保险才放款肖先生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房款总额18万元,他一次性出资11万元,贷款期10年。但贷款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全额(18万元)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
点评:银行要求借款人对抵押房屋办理保险的目的在于,房屋一旦灭失,银行可以从保险金中受偿。但当借款人的贷款数额并非房屋的全部造价,银行对房屋所具有的保险价值应仅限于贷款本息部分的价值。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就房屋全额投保。
中消协发出警示
选择银行也要“货比三家”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表示,由于金融领域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内容庞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货比三家”,在透彻了解了各家银行的具体规定之后再签约。
王前虎说,目前金融服务已渗透到百姓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为消费者带来了快捷的服务。但也有一些银行服务水平相对滞后,特别是他们制定的格式条款盛气凌人,显失公平,令许多消费者非常不满。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货比三家”,对于银行方面口头承诺的内容,应要求其写进合同。同时,消费者还要了解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细察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看经营者是否依照公平合理、利益和风险共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条款,有无故意规避或转嫁法律责任的情况。对经营者提供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使权益受损。
“自动转存”无次数限制
针对某些银行的不规范做法,中消协昨天向消费者发出特别提示:“自动转存”没有次数限制。
据一位消费者反映,他于2001年办理了定期存款,存单上标明“自动转存”的选项。他今年3月到银行提款时(已超过该笔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被告知:“自动转存”指的是“再自动转存一次”,其后即按照活期利率计息。银行方面认为这是该行的内部规定和惯例。
中消协认为,定期存单上的“自动转存”条款,属于银行方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对此,银行有义务向储户予以说明,尤其要说明自动转存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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