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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草案)》公积金提取增四种条件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4-11-25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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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可能有重大突破。今后,市民不但在购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大修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而且在患重病等4种情况下提取公积金。这一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昨天提交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据《新闻晨报》报道,昨天审议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涉及最引人关注的公积金提取问题。目前,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仅限于住房消费,当职工发生残疾、大病等特殊困难时,无法动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洪浩在昨天的会议上介绍说,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其用途主要是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但从上海市实际情况来看,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远次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应当允许这部分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上海《规定(草案)》新增四种提取条件

(1)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职工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

法制晚报     文/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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