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千经济房开盘前卖光 福林苑未开盘已买不到房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1-13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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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53岁的市民王其清和妻子拿着女儿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去买位于李沧区青山路的福林苑经济适用房时,被告知所有的房子都已经预订出去了。这些房子哪里去了?是谁“买”走了这些经济房?记者进行了暗访。
没开盘房就“订”光了
“这片经济适用房全卖完了!”昨天上午,市民王其清和妻子拿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和拆迁通知兴冲冲地赶到福林苑售楼处时,被泼了盆“冷水”。“怎么还没开盘就卖完了?”王其清怎么也想不明白。
和他的遭遇相同,此后赶来的5名市民都“败兴而归”。王其清告诉记者,他1969年下乡到肥城矿物局工作,他的女儿在青岛跟着奶奶住。今年,他内退回青得知,母亲留下的房子要拆迁了。今后住哪里成了一家人这些日子一直心焦的问题。得知经济适用房要开盘了,夫妻俩赶忙拿着女儿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证明,想去搭“头班车”,没想到得到了这样的答案。
保留房号要交5万元
这些经济适用房为何没有开盘就“卖光了”呢?昨天,有些市民向记者投诉说,从2003年起,福林苑的开发单位青岛新海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开始向市民收取订金,一些购房者交给开发商5万元订金,以保留“房号”。一位市民告诉记者,他于2003年12月向开发商交了5万元的订金,预订了福林苑一处5楼带阁楼的房子,单层面积为61平方米。
购房者自称他没“证”
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市民告诉记者,他根本没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他想去办证,但因为条件不符合所以没办出来。但预订时,开发商也没有要求他出示经济房购房证明,只要求他出示身份证,并缴纳5万元订金。就这样,他预订下了这处经济适用房。
经济房涨了身价
就在持证市民到售楼处到处打探,买不到经济适用房的同时,有人开始在网上“转让”这片“紧俏”的经济适用住房。但经过这么一“倒手”,这里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身价已经涨了,有的涨了1万元,有的涨了2.5万元。
市民许某在网上发布的卖房信息中称:“我交了订金5万,(需加)转让金1万。房子在福林苑B区。61平方米。房子位置是整个小区套一户型位置最好的(我最早找关系定的)。有意请联系:46×××××”。
记者以买房者的名义拨通了许某的电话问:“我刚才打电话问,售楼处说房子没有了,你怎么订到的?”“我前年就订了!”许某说。“那你的房子怎么转到我的名下?”许某说:“咱们去办个更名手续就行了,听说更名费大约需要2000元。”记者问:“你当时订了房子,现在为什么又不要了?”许某称:“我已经有房子了。”
市民呼唤轮候买房
昨天,买房扑空的市民王其清查阅了新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希望这项办法能尽快实施,让申请人轮候购买。”他说。
记者从市住宅发展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市正在加紧制定《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待细则出台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按照新办法执行。
记者暗访
女工作人员:都卖完了
昨天,记者以买房者的名义向福林苑售楼处打探此事,售楼处一名女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记者:现在能买套经济适用房吗?女工作人员:没有了,卖完了!记者:不是有2000多套房子吗?女工作人员:都卖完了。
记者:福林苑还没开盘,房子怎么会卖完了呢?”女工作人员:都预订出去了。
“预售”属于非法
市住宅发展中心:“售房证”下发前开发商不得擅自预售还没开盘就把经济适用住房订出去了,这种行为合法吗?昨天,市住宅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记者:开发商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按正规程序,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确定之后,开发商到主管部门申报经济适用房预(销)售许可证,在取得经济适用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后,他们才可以对外预(销)售。目前,这处经济适用房的预(销)售许可证还没下发,开发商不得擅自预售房屋。
市住宅发展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设的,不允许有人从中非法牟利,更不允许不符合条件的人“混”住在经济房中。
卖房应分四步走
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销售公告。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二)入闱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闱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选房顺序应当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应当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闱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三)入闱公告。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入闱申请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在媒体上公告。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的,五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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