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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市民买房撑起“保护伞” 交房不及时可索赔损失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2-03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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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建设厅获悉,按照规定,在今后的房地产经营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提供商品房,预购者将有权追回预购款和索赔损失。

  按照规定,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企业与购买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微利住房的价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为预购者提供商品房,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预购者将有权追回预购款,并索赔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



  此外,对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房地产,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将其减免部分折算为国家的投入,并依此确定国家所应占用的房地产权益。

  购买者转让该房地产时,应当向国家补缴减免的税费及其增值收益。购买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记者 尹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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