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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难产”,急需卖房卖不了—业主损失谁埋单?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2-24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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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未卖再添新房

    2002年10月30日,李先生在购买了位于黄山路
的天惠苑小区的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商品房,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开发商青岛机械房地产公司应该在该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但2003年8月1日房屋交付后,开商却不能按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的有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李先生至今仍未能办理出房产证。

    在2004年5月,李先生将该商品房转让,但买方预留了10余万元的购房款要等过户时支付。在这期间,李先生多次与开发商联系,开发商开始答复说2004年底办出房产证,后来又说在一个月内肯定可以办理。在得到开发商的肯定答复后,李先生在某楼盘交付了10万元定金,即将在近期签定正式合同,需要交付首付20万余元。

    “资金链”几近绷断

    但当时间到了到今年的2月21日,天惠苑的房子仍不能办证,这将导致李先生无法得到全部售房款,从而面临没钱支付新购房首付款的“资金链”断裂、损失10万元定金的风险。



    本报记者与开发商青岛机械房地产公司李经理取得联系,据他介绍,天惠苑小区因为雨污水管道铺设原因导致综合验收拖期,因此才使得办理房产证逾期,至于到底何时能办证,现在无法确定;对于逾期办证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李经理表示无能为力,但开发商会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

    在开发商与李先生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数额并未约定,那么业主李先生能要求赔偿吗?

    购房者可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购房者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热线提醒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购房者没有拿到房产证,应该注意诉讼时效期,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另外,房屋必须在取得产权证后才能进行转让,房产证权属没有经过登记无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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