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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公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3-10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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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7日召开的全市房地产业工作会议上,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其中,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开发经营行为”方面,市政府列出“十条”新规定,以切实保障市民的权益。

    开发:先看“周边”

    对拟开发地块是否具备开发条件,包括市政配套、拆迁安置方案、公用设施的落实,以及各类设施产权的界定等提出要求,作为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确保小区建设与配套同时进行,建设与管理有机衔接。

    项目:严格管理

    开发项目在具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开发年度计划(涉及拆迁的,还须符合拆迁年度计划),取得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后,方可出让。重要地段或成片开发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集中审批。禁止以集资合作建房、旧村改造、利用原划拨土地及工业科技教育等名义获得优惠政策的土地,转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资格:淘汰“小散差”

    严格技术人员、注册资本、开发项目审查;开发、规划、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互相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强化执法检查,适当控制新增开发企业数量,逐步淘汰“小、散、差”企业。

    资本金:监管35%

    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将项目资本金监管与资质管理结合起来,解决项目投资总额与企业注册资本相差悬殊,项目开发与配套设施脱节,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及“半拉子”工程等问题,降低项目运作风险。  

    拆迁:95%“点头”

    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通知,拆迁方案在经过公示;并经95%以上的拟被拆迁人同意后,方可发放《拆迁许可证》,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经营:规范运作

    强化经营许可管理,提前确定项目性质、建设周期、建造质量以及项目经营、预销售和产权移交等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从源头上保障项目规范动作。

    备案:全程监控

    及时收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相关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动态掌握项目开发建设经营全过程情况,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定建造优质产品。

    转让:验明“身份”

    开发企业转让项目须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各类配套规费)达到总投资25%以上。除法院判决外,开发项目的受让方必须是经审验合格的不低于相应资质条件的开发企业。受让方必须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方可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产权证书过户手续。

    预售:许可才行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做好购房合同的备案管理,动态监控交易行为,杜绝违规预销售和“缺斤短两”、“一房两售”等现象。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要严格商品房广告备案,防止虚假广告及其带来的社会纠纷。

    验收:配套移交

    确保新建小区的市政配套设施、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与小区同步建设并按时移交,为基层组织建设、群众生活改善、功能配套完善奠定基础;
    未进行综合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备案不合格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报记者


摘自《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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