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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房子竟有三个“买主” 草签合同留隐患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3-17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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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交易要明确买卖双方身份签约主体不明确,忽略买卖合同条款细节,往往成为购房者陷入二手房纠纷的“致命伤”。在此我们提醒购房者,二手房交易首先应当明确买卖
双方主体身份;再当面签约,办理过户交易。

案情

    前不久,黄先生委托一中介公司以90万元出售一套房产。几日后,该中介业务员陈某电话通知黄先生,有人在前一天签了一份《购房协议书》,以88万元预订黄先生挂牌出售的房产。黄先生到中介公司后,看到《购房协议书》上的买方为姚某,杨某代为签署。黄先生尚未仔细阅读《购房协议书》的具体条款就签收1万元定金。

    次日,黄先生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定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买方落款处不是姚某,也不是当初代签合同的杨某,而是中介公司店长吴某。对于签约主体的一再变化,黄先生虽有些纳闷,但很快在合同上签字,并且从中介公司领取了26万元首付款,写了定金收条。



    半个月过去了,中介公司始终没有办理好过户手续。不料,中介公司却宣布由于黄先生拖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超过合同中规定的3天,等于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黄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和部分房款。

点评

    类似黄先生这样,在不见买方的情况下交易二手房的事例很多。有关律师指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首先应明确对方身份。

    黄先生不仅没有见到居间协议上的买方姚某,也没有见到代姚某签署该协议的杨某,甚至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也没有对签约主体已被偷梁换柱而引起警觉。不少违规操作中介,很有可能利用这一环节做阴阳合同来赚取差价,也有的以此设圈套骗取定金。颖豪

  友情提醒

    案例中黄先生忽略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三个细节:一是合同中约定的交易日期,假若签约时双方已经对交易日期做了明确规定,一但有所改变应当在合同中体现并修改;二是违约责任规定卖方迟延办理交易手续超过三天的,另一方即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违约方双倍赔偿;三是签约时付的房屋首付款26万元,被填在了定金收条上。

    最终,这三条成为中介公司界定黄先生违约的依据。相反,买卖双方却无法追究由于中介公司在办理过户交接时不当导致交易无法按期完成的过失。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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