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3-23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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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经济适用房管理,从建设做起 ——我市发布《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日前,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等六家单位联合下发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后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在经济适用房建设方面的管理,也将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发挥效力。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共分五大部分,对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招标、投标
《办法》指出招投标应当在有形市场进行,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依法指定的新闻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组织评标专家对标书进行评审,确定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行为。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投标,并组织评标专家对标书进行评审,确定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行为。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办法》还规定了采取邀请招标的条件:经市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物价、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项目情况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办法》规定了参与招标的方式,即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组织项目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办法》规定了较为详细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招标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还规定了公告所包含对招标人条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细节。《办法》指出招标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十日前向开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作出公告。
《办法》在投标环节中规定:投标人领取招投标文件时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计划投资额的1%,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投标落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评标结束后五日内退还;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退还。《办法》还对提报标书,修改、撤回标书予以规定。
开标、评标和定标
为确保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组织,在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办法》还规定严格的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经过评标和定标,确定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办法》对中标人的产生过程进行了规定:
1.投标单位在四家以上的,评标小组按照投标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2.投标单位在四家以下(含四家)的,评标小组按照投标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二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3.最终得分相同的,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前;
4.由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不签订《中标确认书》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办法》规定中标候选人全部放弃中标的,由招标人宣布流标,重新确定时间组织招标。
《办法》对何为无效标书作了规定并指出,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可以不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法律责任
《办法》分别对招标人的违规操作导致招标无效行为、对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以及对投标人出现违规造成投标无效和中标无效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办法》还规定,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开发资质。
记者 宿虹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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