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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收违约金以合同为准 事先无约定可拒付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4-05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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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说没有发文通知,收不收取应以合同为准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等消息:针对关于“四大银行为应对房贷利率提高后的提前还贷潮而计划收取违约金”的说法,四大银行近日表示,各地分行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以合同为准,而总行目前对此尚无整体计划。
 
支付违约金,应以合同为准

工行、中行、农行都表示,总行并没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通知和文件下发。但他们同时表示,其各地分行情况不尽相同,一些地方的分行在房贷合同里就已经明确规定了提前还贷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就以合同为准。



据报道,中行广东分行已规定按还款额的1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对此,中国银行新闻处负责人表示,中国银行各地分行的自主性非常大,有一些地方的分行在同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了提前还款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因此不能说这种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为了应对房贷利率调高后的提前还款潮。不过,他并没有否认外地分行为了遏制还款潮而自行制定收取违约金规定的可能。但他肯定地说,到目前为止,中国银行总行没有下发过有关提前还贷加收违约金的文件。

农行总行房贷处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农行的住房贷款业务量较工行、建行少,农行总行目前没有收取违约金的相关政策,也不会率先推出这个政策。

建行新闻处人士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建行目前还没有计划,如果有相关信息会及时发布。

事先无约定,消费者可拒付

对于提前还贷银行应否收取违约金一事,中消协法律与投诉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说,违约金是否合理要看合同是否约定,如果合同事先约定了,那就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显然是不妥的,是违反《合同法》的。”王前虎说,他注意到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并没有违约金条款,“这也是银行业在贷款领域竞争中的试金石———是着眼于眼前的蝇头小利还是着眼于市场信任”。他指出,是否收取违约金并没有国际惯例之说。他还说,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必须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先更改合同,否则消费者有权利拒绝支付。

事先无约定,单方无权收取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孟繁超教授说,作为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银行无权在合同约定之外作出收取违约金的规定,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则单方无权决定收取;如果贷款合同中规定可以提前还贷,则应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银行不能收取违约金;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规定可以提前还贷,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否提前还贷,银行如果不同意,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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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广东有媒体报道,为了制止提前还贷的势头,广东多家银行已准备出台措施,正在考虑对市民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以减少由此带来的利息损失。据报道,中行已规定按还款额的月利息作为违约金,而农行、建行、工行则在紧急商讨中,估计会在一到两个月内出台具体措施方案。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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