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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非普通住房不再执行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6-03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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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从6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将按3%税率征收契税,不再执行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房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记者获悉,这次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非普通住房”,过去介定的非普通住房是指别 墅、高档公寓等,这类的房屋范围很小。目前我市对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有了新的明确介定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据了解,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6月1日以前,并于本月底前进行纳税申报,经审查符合原普通住房标准规定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但必须在7月31日前缴清税款。购买市内四区商品住房的,到市财政局进行纳税申报,受理地点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李沧房产交易处,在其他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到当地财政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记者 闵妤《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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