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营业税解释:住房营业税减免税如何规定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6-03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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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含2年)、且符合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 1%;
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 2%。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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