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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帮买二手房尚欠物业费 买主依法解除合同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6-07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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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女士欲买套二手房,为了更便捷找到满意的房源,于是委托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办理此事,结果签订合同后发现经纪公司代理购买的一套房屋尚欠2万多物业费及供暖费。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双方合同应任女士意愿而解除,经纪公司返还任女士定金三万元。
 
2004年9月,该经纪公司与任女士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约定由经纪公司代理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泰西里一处建筑面积77.43平方米的二居室房屋,成交价为34.5万元。签协议同时,任女士支付该公司购房定金3万元。协议还约定经纪公司收到定金开始不得向其他人出售此房屋,并确保此房屋不欠任何费用。在该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期间任女士若不认购此房屋及因任女士的原因导致未完成该房产过户手续,经纪公司有权不退还定金;公司在过户当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未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将无条件退还任女士定金。



不久,任女士得知其所购房屋的物业费及供暖费尚欠2万多元,于是向经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中约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应确保此房屋不欠任何费用,但在实际履行中,出现了协议房屋有物业费及供暖费尚未结清的情况,故任女士表示放弃购买协议房屋。协议中虽约定任女士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不认购此房屋及因任女士的原因导致未完成该房产过户手续的,经纪公司有权不退还定金,但导致任女士不认购的原因系协议房屋存在欠费,经纪公司存在过错,因此任女士放弃购买并主张退还定金应予支持。

中华工商时报   傅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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