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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丈夫私售共有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6-10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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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儿子名义买房产未被赡养可撤赠与

7年前,张某以儿子名义买了一处房产。去年,丧偶多年的张某再婚,儿子感觉很生气,不仅不给张某赡养费,还声称房是他的,张某现再婚不能住在这里,请问其儿子的说法合理吗?

司法释案  



张某当初以儿子名义买房,并办产权证,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若出现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况,赠与人可主张撤销赠与。张某的儿子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张某可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丈夫私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日前,赵燕和丈夫买了一套房始终没去住。后赵燕的丈夫私自做主,将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当赵燕得知后,买房人已付全款并装修了房子,且已入住。

赵燕认为丈夫私自卖房无效。她提出将购房款退还买房人,并补偿部分装修费,要求他们退房,但遭到拒绝。

司法释案

怀柔区司法局李爱平认为,赵燕与丈夫对婚后财产没有明确约定,该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买房者事先不知道卖房是赵燕丈夫一人的主意,作为善意第三人,买房者已全额支付购房款,这个价格与当时的市场价又基本相符。

故赵燕以“丈夫未经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买主退房”无效。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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