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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与银行约定贷款合同条款应当慎重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6-10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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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李先生和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买卖合同》,由房地产开发商做贷款担保。合同约定,李先生如果三个付款期或是累积六个付款期没有还贷款,银行有权利要求李先生提前清偿全部贷款。

李先生签合同时认为自己一定可以按期还贷,于是毫不犹豫地就签了字。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不久李先生和妻子离婚了。付了赡养费,分了家庭共同财产后,李先生就没钱还贷款了。



在法院庭审中,李先生对各种事实都没有异议,最后只得提前清偿银行本息共34万余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了连带责任。这对李先生的生活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法官提示

合同一经签订,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立即生效,合同双方就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官提醒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要对自己的经济状况过于自信;在合同中约定条款时也要慎重,否则,在法庭审理中会处于被动局面,还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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