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暂行办法 个人出售住房征收所得税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6-22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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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市出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办法规定,征收方式以委托代征为主,对于住房原值难以确定、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类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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