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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毁约赔偿定金该交多少 千分之五没法律依据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6-22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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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海淀的张女士昨天致电询问:“我从有关途径了解到关于购买房屋时维权的一条信息:‘在房屋购买时,购房者已支付定金(定金要件齐全),但要取消购房计划时,可与开发商联系。协商不成,购房者应赔偿定金,但定金的标准为房价总额的千分之五,开发商已经多收取的定金超出部分无效。’但是,我不知道这个消息是否准确,尤其这个‘千分之五’,是否有何依据,我希望能通过你们,得到有关部门得到解答。”

就张女士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岳城律师事务所的卢颖中律师,卢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购房者在已交付定金的情况下,若要单方面取消购房计划,购房者应赔偿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开发商多收取的定金超出部分无效,应当退回给购房者。

另外,购房者若已经交了部分定金,即使不足20%(或合同双方中所约定的定金数目),此时也没有必要补足,以实际交付为准来承担定金责任。

卢律师强调,并没有所谓“千分之五”的说法,“千分之五”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可信的。希望在买房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的消费者能引起注意。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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