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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面世的台前幕后 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17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7-20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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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得人应享有 报酬请求权

  刘岸

  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建议设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用传统美德为由否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即是用法律去推行某种道德原则,该种思路立足点是对道德的维护而不是失主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失主的利益为代价去维护某种道德原则违背了私法的基本价值。

  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争论一直很大,梁彗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按照各国惯例提出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许多反对意见认为,该报酬请求权与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相悖,物权法草案一百一十七条采纳了反对意见,否定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在有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的我国,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失主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并且在“道德滑坡”的大环境下拾金有昧现象可能比例还不小。

  既然在传统美德下仍然有为数不少的拾金有昧现象存在,使得众多失主的所有权得不到传统美德和既有法律的有效救济,那么就有必要采用新的法律规则来有效救济失主的权利。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感极强的人毕竟是少数,法律规则的制定,应当主要以大多数人实际的道德水准为基点。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的规定,即意味着单一的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已无法有效地调整拾得人的行为,需要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予以调整。

  以传统美德为由否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即是用法律去推行某种道德原则,该种思路立足点是对道德的维护而不是失主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失主的利益为代价去维护某种道德原则违背了私法的基本价值。

  现阶段我国道德失范、道德滑坡有其深刻的社会转型(包括制度转型、观念转型)因素方面的原因,旧有的道德或逐渐失效,或需要重新证立自己;而制止道德滑坡的重任显然是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所无力承担的。况且,拾金不昧并非是我国独有的传统美德,民法典里规定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德国、瑞士等国并非就没有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该规定实行后该国也并非就道德滑坡了。再者,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也并不妨碍部分拾得人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权利与义务的一个重要不同点就在于它对于主体来说是选择性的,即主体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而不是必须行使。拾得人放弃对该权利的行使便是传统美德的一种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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