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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面世的台前幕后 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11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7-20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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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修改草案第十八条的理由如下:

  第一,对有查阅权的人不要作出限制,任何人均可以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效力。

  第二,鉴于在对不动产的利益上,准备进行不动产交易的人不同于不动产权利人或确实对不动产有正当利益的人,因此可以考虑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范围上有所差别。对于准备进行不动产交易的人,不动产登记机构给其提供不动产权利人姓名、不动产坐落地点的基本信息,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向准备交易者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相互对应,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而不动产权利人和对不动产有正当利益的人,则可能更需要详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其需要。这样,物权立法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提供范围的不同而解决权利人、对不动产有正当利益的人的不同利益属性,但是,任何公众均具有查阅权的基本准则不变。


  当然,对具有正当利益的人的认定,不动产登记簿管理人有权要求申请人举证证明自己是对所登记的不动产有正当利益的人,例如,证明自己是不动产买卖的居间人,为追索佣金的而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自己是房屋承租人,为行使对承租房的优先购买权而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自己是信用贷款人,为确保收回贷款而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自己是正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的债权人,为查明债务人不动产情况而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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