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面世的台前幕后 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5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7-20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 【推 荐】【评 论】【大 中 小字】【打 印】【收藏本页】【关 闭】 |
|
三次审议后决定公布草案全文向全民征求意见
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更大范围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提出过与物权法有关议案和意见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专门听取了一些常委委员的意见。就各方面关注且有争论的不动产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问题,他们还在北京、上海、河北再次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调研。
2004年11月3日至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连续3天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这次会议的重要成果是,法律委员会决定,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重点把握3项原则:一是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二是对草案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草案规定的内容尽可能表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2005年6月8日、23日,法律委员会又召开两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列席了会议。这两次会议确保了草案顺利进入三审。
2005年6月26日上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拿到一本厚达50页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细心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发现,新提请审议的草案同半年前审议的原草案相比,已“全新改版”:虽然章节和条数减为20章、269条,但修改的量相当大:删除2章、61条,增加33条。
新的草案主要作了10方面的修改完善:增加多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违法拆迁征收应依法承担责任;增加规定了物权保护方式可合并适用的内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完善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将用益物权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相衔接;适当扩大了财产担保的范围;删除典权和让与担保两章;对草案一些文字表述作了通俗化的修改;对草案一些专业术语在附则中作了名词解释,如用益物权、地役权、孳息等。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除继续就修改完善这一草案提出具体意见外,许多常委委员提出,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建议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一意见被委员长会议采纳。
吴邦国委员长在此次常委会议闭幕时指出,在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提请今年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12月召开的常委会第19次会议将第5次审议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并视情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为了做好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的准备工作,常委会会议后,法律委员会7月5日召开会议,研究修改物权法草案。会议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审议,对意见比较一致的作出了修改,对把握不准的决定暂不修改,待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再作研究修改。这次会议修改后形成的草案,就是大家现在见到的、凝结着无数人心血和智慧的物权法草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法制日报
|
|
| 【推 荐】【评 论】【大 中 小字】【打 印】【收藏本页】【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