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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签买房合同须用示范文本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8-25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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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从市建委获悉,自今年10月1日起,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与《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符,方可登记备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据了解,经过修改后的《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着重对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增加了特别告知,将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常见纠纷给予提示,提醒购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意。同时,针对近几年商品房买卖中产生纠纷比较集中的问题,如规划变更、抵押、房屋交接等增加了一系列防范条款。


    市建委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向购房消费者明示《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市民可以登陆http://www.515home.com查看合同示范文本的具体内容。

记者 宋振涛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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