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城首部房地产开发条例昨审议 解读六大焦点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8-26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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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 8月 25日讯 (记者徐燕华 )今天召开的青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23次会议将对《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草案 )》进行第一次审议。市建委副主任、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局长吴刚为市民提前解读了草案的六大焦点。
■电梯更换等须写进合同
“目前岛城一些高层建筑的电梯、供水设备虽然还没到更新时间,但实际上已暗藏问题,一旦到了更新期,势必凸现矛盾点。”为减少投诉,草案预先考虑到这一细节,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房,使用的示范文本应明确载明大型设施设备更换等内容,在认可的建筑寿命范围内,同步约定好这些细节问题,“这一规定,在全国也是首次明确提出。”
■期房倒手不予登记产权
为制止投机炒房现象,草案对限制期房转让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此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政策性保障住房,限制转让年限,限制期满后转让的,应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目前青岛的规定是经济适用房 10年内不得上市,普通商品房 5年内不得上市”。
■无售后服务将按上限罚
草案明确规定,企业应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此外,企业必须施行商品房销售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也就是能办什么不能办什么,都必须让市民一清二楚”,做不到这两点,都将受到罚款 10万元的上限处罚。
■开发商的准入门槛提高
据悉,目前本市已有各类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 800家,针对企业小、散、弱和开发项目投资要求大的实际,与原先 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相比,草案提高了开发企业准入门槛,涨到 2000万元,并明确规定应该有 10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中级以上职称的房地产经济类 3名、规划设计和建筑工程类 4名、统计 1名、财会 2名。
■建房子前配套必须先行
“原先是只要有地,就能搞开发;现在不行了,必须得拿到建设条件意见书,也就是必须配套先行!”草案规定,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求等内容的书面建设条件意见,应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吴刚说,这也针对目前一些项目基础设施不完善,临时电、临时水,为入住业主带来诸多不便而特设的。
■不得等房价涨高再开发
目前,社会上存在个别开发商囤地、囤项目的行为,“等着房子价格涨上去了,再开发”,这样的行为也在草案中被叫停。草案规定,企业应按照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要求的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否则,将面临土地被收回的窘境。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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