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算账:同一套房多补多少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08-31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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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究竟能给市民带来多少实惠?和原先的拆迁补偿标准相比,新条例实施后,同样一套房,补偿的金额能相差多少?记者请专业人士为市民算了笔细账。
以原二类区20平方米的被拆迁房为例,根据 2000年法规和市政府文件(二类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为1850元/平方米;据此测算,当时同类区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为3448元/平方米),20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可得补偿金10.6万元,在当时条件下,折算就地房屋补偿面积,可就地补偿房屋30.7平方米,如要求就地补偿 45平方米的房屋,则个人需再支付4.9万元。
按照新条例,同类区、同面积的被拆迁房,假设当地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据市统计局的资料,2005年第一季度二级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为6354元/平方米,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假定为3000元/平方米),则被拆迁人可得货币补偿金24万元,折算就地房屋补偿面积为40平方米,如就地补偿45平方米,被拆迁人需个人负担3万元。
这位专业人士表示,由于新条例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拆迁补偿金的标准,同比而言,提高了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面积在 40平方米以上的,提高的幅度也相应增加了,“如同样二类地区50平方米的,假设目前新建商品房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原先补偿16.1万元,折算就地面积46.7平方米,现在补36万元,就地补偿60平方米;60平方米原先补偿19.1万元,折算就地面积55.4平方米,现在补到42万元,折算就地补偿70平方米;70平方米的,原先补22.1万元,折算就地面积 64.1平方米,现在补到48万元,折算就地补偿80平方米。”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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