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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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使用合同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建房字〔2005〕33号
市、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要求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于2005年11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和现售)网上备案和登记,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青政办[2005]28号)进行了部署。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能够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防止炒卖期房,对于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新建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工作。
二、为加强市场监管,全面掌握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运行态势,网上备案和登记系统提供的电子示范合同文本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为了保证系统尽快启动,在系统试运行期间,市内四区商品房的买卖使用网上备案和登记系统内合同示范文本。五市三区新建商品房的买卖仍然使用印刷的《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QF—2005—008)。若在使用中存在问题,各有关单位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馈。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在系统试运行期间,将对系统进行调整。并于2006年5月1日起,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文本与《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QF—2005—008)实现统一。
四、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具体要求,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要求进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商品房
合同
备案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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