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促销八大手法 售楼诱人承诺背后藏玄机1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10-09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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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各种房展会接踵而至,楼市广告铺天盖地,房产开发商们使出浑身招术纷纷推出各种促销计划,目的就是吸引购房者持币等待的眼球,拨动观望者渐渐麻木的神经,以谋打破市场僵局,提高销售速度。
促销本身无可厚非,但面对开发商们由简单变复杂、由平淡变出奇的促销方式,购房者与半年之前的状况相比,尤其是经历了房屋买卖难与易两重天之后,似乎又重新回到久违的“做皇帝”的感觉。表面上,现在的“万变促销”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似曾相似,但由于市场背景、环境和特点不同,许多方面却有差异,广大购房者应多长个心眼,多留点神。
记者近日走访了沪上专业处理房地产纠纷的律师们,请他们就现在几种常见的促销方式,结合曾经处理过的案例作深入浅出的读解和善意的提醒,为的是引导广大购房者不要被促销所诱,有效规避风险。
促销之一:降低首付
个案操作:某楼盘推出首付10%,在正式签合同之前,先订三方协议,由购房者向专业投资公司借贷一笔相当于楼价20%的款项,再去办七成按揭。
律师提醒: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杜鸿亮律师认为,从表面上来看,降低了首付款,可帮助一时手头现金不多,但有买房需要的购房者。当楼市遇到不景气时,大多数房产商都会推出“降低首付”的营销策略。但严格来讲,银行要求购房者有一定自由资金(比如不低于30%)才愿意贷款。降低首付的做法会使银行的风险增加,因此,银行将会对购房者的资信要求比较苛刻,有可能会出现购房者获得的贷款不足,因此,提醒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明一旦贷款不足的处理方式。另外,购房者与投资公司签定借贷合同、购房者与房产商签定买卖合同,在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方面以及具体签法上也值得购房者多加注意。
促销之二:返还差价
个案操作:某开发商承诺,在某时段购买某楼盘,以后若楼市价格下滑,愿向购房者以现金返还差价损失。
律师提醒: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李亚慧律师认为,房产商的这些承诺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无风险了。在签合同时应从三方面考虑:首先注意是否将“返还差价”等承诺写进了合同,如没有明确约定,应意识到这没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会承担败诉的风险。二是若将承诺写进合同,在以后的操作中仍会存在问题,如差价损失以何标准来确定?同一时期的楼盘会存在不同位置不同价格等方面的区别,其市场价值的定位会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差价损失的计算依据又是什么?三是差价损失的计算期限有无时间限制?若没有,这对开发商的约束力度会大大降低。若有,由于市场千变万化,会产生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是不确定因素。
李律师建议购房者,若签这种合同,除了以上考虑外,在与开发商作明确约定时,还应就返还差价的具体履行标准作详细约定,只有约定得越详细才越具有可操作性。
促销之三:无理由退房
个案操作:某开发商表示,两年内购房者如要退房,公司将提供原价退房或差价补足两种选择。退房时,购房者的房款还将获得5.8%的年利率。
律师提醒: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律师认为,对于购房者来讲,“无理由退房”风险与利益同在。首先,交房与退房时间都是开发商定的,购房者从时间差上丧失了自由。其次,购房者付款多为银行按揭,若还款期间退房,对银行来讲,购房者的抵押借款合同如何继续履行或终止?相关的税费、保险费的支出如何退还?若退房时,房屋已交付,装修费、契税等费用谁承担?此外退房中,开发商审核或批准在时间上把握的主动权都在开发商,这给“无理由退房”加上了个“有理由”的时间。而且在退房期间,房市的涨跌、开发商经营状况均影响开发商承兑情况。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认为,购房要看中品牌开发商,对于项目公司开发的楼盘,要谨慎看待这种承诺。若签这样的合同,他建议购房人的房款支付后专门汇入开发商在银行单独设立的账户,该资金专门用于担保两年后退房时房款和利息的支付。而在两年内,开发商无权动用这笔资金,并且,开发商还应向该账户事先存入相应房款的利息。另外在退房程序上,开发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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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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