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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出现意外 房东和租客由谁“买单”?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10-16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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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上海浦东的房东李先生最近比较烦,自己出租的房屋被小偷光顾,家中的电器不翼而飞。他找租客赔偿,租客却先诉苦,说自己的钱财也受到了损失,也是受害者。由于设备损坏、盗窃等原因,房东和租户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现意外时,房东、租客到底该由谁来“买单”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房屋租赁中因意外而发生问题,这样的财产损失将可由保险公司买单。目前,国内数家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一种“房屋出租险”,将财产损失和意外伤害责任一并列入其中。


据了解,目前沪上专门为租客提供的保险并不多,比较典型的三个是太平财产“租客综合险”、人保“E———租房无忧”和平安保险新世纪家庭保险。

“租客综合保险”主险对租客自有的在承保居所内的财产,由于自然灾害、意外损坏或遭他人恶意破坏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附加了盗抢险。另外,“搬家损失保险条款”也是这款保险的一大亮点,规定在上海市范围内,专业公司搬家时,因意外碰撞、盗窃、抢劫或主险所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市民胡先生租房搬家时,搬家公司不小心把自己的电脑显示器给摔坏了,他和搬家公司协商了很久,最终搬家公司也只承担了小部分的赔偿。如果胡先生投保了“租客综合保险”,那么搬家损失就可由保险公司负责。

相比之下,“E———租房无忧”更具有一些特色条款,如“居家责任损失条款”,租客及其家庭成员在承保居所内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对电压异常引起的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进行补偿。条款还规定每单达到200元保费的,则免费赠送“搬家损失保险”。

平安保险的新世纪家庭保险同时附加了“租金收入损失条款”,承担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合理的租金损失。

国际金融报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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