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租赁期间房屋突然发生大火租房人埋单?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10-18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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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租赁期间,房屋突然发生大火。但因火灾现场被人擅自清理,消防部门最终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为了讨回火灾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房东将租房人告上了法庭。那么,面对这种突发事件,租房人是否应尽保管之责?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居民房内深夜起大火
“起火了!快来救火啊!”2004年11月28日凌晨1时49分许,位于岛城洮南路上的一栋居民楼内突然燃起了大火。浓烟从该居民楼2单元401户家中冒出来。
发现火情后,住在 401户楼上的居民黄某立即用手机报了警。3分钟后,市北区公安消防大队三中队的16名消防队员迅速赶到现场,用两部消防车迅速展开了扑救。
凌晨3时10分许,火终于被扑灭了。住在该栋居民楼上的居民终于长舒了一口气。更加庆幸的是,这场火灾并没造成人员伤亡。
今年1月12日,市北区公安消防大队就该起火灾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称该起火灾烧毁401户及501户的组合橱、双人床、空调、塑钢窗等物品,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近3万元。同时,“火灾发生后,因火灾现场已被擅自清理,所以火灾原因不明”。
房东向租房人索赔
大火扑灭后,另一场“火”又迅速燃起。
发生火灾的房屋是一套出租房———2004年2月27日,房主林某与费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将该套房屋租赁给费某使用。租赁时间为一年。同时,双方还约定,租房人费某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维修或增扩设备,须征得林某书面同意,费用由费某自理。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的,由租房人费某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而火灾过后,该套房屋内几乎所有东西都被烧光了,为此,房东林某认为,火灾是因为租房人费某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费某应当赔偿损失。“连消防部门都无法断定起火原因,怎么就能让我赔偿火灾损失?”租房人费某显然不能同意林某的说法。
两人由此不欢而散。在经过一番考虑后,林某最终将费某告至法院。今年1月27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被告:原告清理了现场
在诉状中称,原告林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 26014元、财产损失鉴定费 620元,及周边邻居、公用部分的财产损失600元等。
在法庭上,被告费某则向法官陈述说,火灾发生后,原告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导致火灾原因不明。而且,在事发后,自己已找人修复了房屋。为此,被告将装饰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表及收据等证据一并提供给了法官。
“我并没有授权被告对房屋进行修复,而且,被告装修的部分部位根本不能使用,被告应恢复原状!”原告对被告擅自修复房屋十分不满。
庭审质证时,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被告费某还向法官提出申请,让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一位证人向法官作证说,他与被告系邻居关系,曾在火灾现场看到原告在清理现场,而当时被告并没在现场;另一位证人则告诉主审法官:“2004年11月27日晚10时,也就是在事发前3小时左右,我约费某一起去吃饭了,因此我可以证明失火时被告并不在现场。”“那是没有的事!我根本没有清理火灾现场。”原告当庭反驳。
法院:承租人应赔偿
庭审质证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由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05年1月11日作出的一份鉴定。该鉴定书显示,发生火灾的房屋及物品损失价值为26014元。在物品损失价值鉴定明细表中,包括组合橱(3200元)、双人床(1840元)等在内的10余种物品及价值,及房屋修复价值16703.93元。
对此,被告则称,除了《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组合橱 6件、两个双人床外,其余物品一概不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通常应遵守的规则保管好出租物,承租人违反该项义务,造成租赁物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考虑承租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在该案中,被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所说的原告擅自清理现场一事,因被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其抗辩主张不能采纳。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17万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物品中,被告不予认可的部分,因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此不能全部支持该项赔偿请求。
法院还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承租人私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该案中,被告修复原告房屋,但没有提供原告同意修复房屋的证据,同时被告对修复部分也未申请做价值鉴定,且原告也不认可被告提供的工程结算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此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及邻居财产损失、公用部分财产损失的申请,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支持。
据此,市北区法院于近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费某给付原告林某21743.9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半岛都市报 记者 李存国 通讯员 陈宝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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