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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5-11-09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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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岛市供用热合同》特点:

  首先供用热合同的统一制定和使用,结束了多年来由供热企业自行制定“格式合同”的历史,使“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走向了全市大统一。文本的公示和公开,使老百姓熟知了合同内容,提高了透明度,有利于规范该行业交易秩序,提高服务水平;

  其二,示范文本以《合同法》《消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为依据,有些条款本身就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热面积的确认以房产证为准,面积发生争议时以法定测量机构的测量数据为准;再如供热企业接到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供热期间接到供热质量有问题的,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另外对供热温度的测量方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数据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等。


  其三、为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供暖合同中首次使用了《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用户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问题,并及时通知了供热企业,企业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到达现场,造成用户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赔偿(双倍)。与此相对应的,对偷热、擅改用热设备的行为给供热企业造成损失的,实施具体行为的用户也应当向供热企业双倍赔偿。

  其四、依法实施告知义务。合同列举了如下通知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手机短信送达、公告送达的若干方式,供双方选择。避免了过去仅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的一种方式,致使出差在外家庭因漏水造成损失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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