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事项的公告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6-03-27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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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3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启用新版的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为便于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新系统中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调整事项及需予注意的问题,告知如下:
一、业务文本
1、启用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人,借款、抵押合同二合一的新版合同范本。新版合同范本按贷款种类分为两个范本,即:“A”范本——住房公积金贷款,“B”范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采用首页打印、在范本中粘贴的方式。同时,借款人应在合同签章处明确填写其现住所地址。
对于抵押住房为共有产权的,除借款人外,其他共有人均须填写《房屋产权共有人抵押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抵押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启用新版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申请审批表》停止使用。此前,借款申请人已领取未受理的《申请审批表》,在新系统中,须领取新表重新填报。
二、业务程序调整及需予注意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须确认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标注的信息一致,否则,须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柜办理修改手续。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如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姓名、身份证号需修改,应先到原贷款受理柜台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修改审批表》到单位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柜台进行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修改。
3、贷款时未婚的借款人,在结婚后若其配偶需按政策支取公积金,借款人应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贷款专柜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然后,按规定程序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柜台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
4、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所购住房存在土地抵押,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应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先到售房单位办理土地撤押手续,然后返回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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