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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房地产单靠政策措施尚难有效 需良法支持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6-05-12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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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完整住房政策方能引导理性判断》。另据报道,北京市建委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笔者认为,住房政策抑或官员建议,虽然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从根本上说,解决房地产市场长期存在的某些积弊,更应当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让“良法”为“善政”提供坚实基础。

  首先,单纯依靠政府出台某些政策措施,恐怕难以起到有效的规范或惩戒作用。比如,对于开发商有意空置或囤积商品房的现象,由于其粉饰以市场行为的色彩,而上位法对此类问题尚无明确界定,故有关部门即便想对其施以重拳,终归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十余年,这期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该法已显现出“疲态”。如在“法律责任”章节,对开发商故意囤积房屋、牟取暴利等不当行为并未涉及,更不用说制定相应处罚措施;而《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部委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时,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授权土地、建设、工商及物价等行政部门对违法开发商所能实施的处罚种类或限制措施等,从而使政府部门在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时,具备法律的尚方宝剑。从国外立法来看,美国制定有《全国可支付住宅法》,旨在构建适应平民住房需求的开发模式,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拥有支付住房价款的能力;并对相关建设活动以及非营利性开发机构所能享有的优待和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之建设目标。这值得我们借鉴。

新京报 北京律师 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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