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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对房地产“体检”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要从严处理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6-07-13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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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0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称,将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等方面加强管理,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昨天,这一通知陆续传达到我市各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以往的惯例,我市为落实三部委的通知要求,近期将展开房地产行业大检查。

  不具备预售条件不得参加房展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通知还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通知还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我市将展开房地产行业大检查

    记者昨天就三部委“新政”采访了多位地产业内人士,目前大多数人对这一通知并不了解,而研究了通知内容后,发现通知并无多少新意,规定的大多数内容早已在实行。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场处侯处长介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售房这是国家法规早就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开始售房”一条,我市早在去年11月就开通了网上售房系统,市内四区的楼盘区的预售许可证后必须立即上网销售,根本用不了10天。

    而新政策对地产影响最大的应该是“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这一条,这对每年都要举行的各类房展有一定影响。而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规定,侯处长表示,虽然预售广告有严格的发布时间,但开发商的形象广告可以随时发布,所以这一条的变通余地很大。

    据悉,该通知还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也要依法查处。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网上即时备案系统今年8月将在全市铺开,而对于房地产预售、交易等环节的行业大检查也将全面展开,开发商如有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房地产开发局的诚信档案。

记者 赵健 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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