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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合租室友毁约 产生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6-07-20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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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家家电城的职员。因其经济能力有限便与另一名同事一起在家电城附近租住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并跟房东签了1年合租房合同。该租房合同上写明,若李某与同事提前解约的话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房东,同时房东可从其二人所交的房租押金中扣除其二人1个月的房租押金。

结果不到1年,李某的同事因在别处找到了一份更好的工作毁约要搬走,无奈,李某也只得被迫搬走并因此也损失了一个月的房租押金。

事后,李某想来想去都觉得因同事变卦而被扣除1个月的房租押金有点冤,他提出要那位同事赔偿他的损失,可对方却拒绝了。

(说法)

根据李某的这个情况他完全可以要求他的同事赔偿由于他的违约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由于李某和他的同事共同和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为1年,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李某的同事应知道提前解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虽然李某和同事之间没有签订违约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同事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的同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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